泰达币在中国合法吗(打破次元壁币圈重磅案件登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Trialday升堂)

打破次元壁:币圈重磅案件登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Trialday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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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36批指导性案例,这个新闻在币圈似乎没有引起什么响动。因为这批案例是以“均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的口径发布,“旨在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指导工作,确保裁判尺度统一”。然而在这批六个案件中却藏着一个对币圈及其重要的案例。

——编者按

01

隐藏的币圈重磅案例

“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明确了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办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由于是仲裁的司法审查案件,对案件具体事实在仲裁中审理,是保密的内容。但通过深圳中院(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大致可以还原出基本的案情:

1.A委托B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但B没有偿还相关资产及收益,各方签订协议,B向A偿还(20.13个BTC、50个BCH比特币现金、12.66个BCD比特币钻石);

2.B没有履行偿还义务,A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归还等值美金49万余元和利息;

3.深圳仲裁委经审理,认为B构成违约,参考A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裁决B向A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

4.B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理由是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裁决变相支持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换,涉嫌支持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及人民币非法流通行为,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问题来到法院一边,深圳中院的裁判理由,所有从事币圈业务的创业者和律师们,应该划重点并背诵全文:

【深圳中院·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简单来说,法院的意见是:在国内,谁都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将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进行兑换,即使是以履行协议或者仲裁裁决的形式也不行。

02

币圈与现实世界的法律之墙

这个指导性案例里援引的一系列规范文件,构成了币圈与现实世界的法律之墙:从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开始,官方就开始对于虚拟货币加以管制,认定 “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通知只是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结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并未禁止民间的相关虚拟货币交易。

再到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主体加入了中央网信办,把虚拟货币风险从行业问题上升到了政治问题。公告直接定性,代币发行涉嫌多个罪名的犯罪,并且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各类代币平台也不得提供代币相关付服务。从此拉开了在司法领域中将代币交易认定为无效交易的帷幕,而市场上的代币交易也从交易所逐步转成了OTC(场外交易Over-the-counter ),而风险也大大增加。

2021年,连续两个文件,直接将民间的代币交易的打至冰点。先是三协会5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将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等业务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而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部门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让这个通知真正带上了牙齿、磨好了刀刃,币圈韭菜们瑟瑟发抖。通知中,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相关业务都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03

指导性案例对币圈有多大影响?

随着各类规范的出台,在现实物理世界的司法裁判中,法院对于各类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观点,也从支持维权转入模棱两可,再进入了“合同无效,驳回所有诉讼请求”的一刀切式的结果。在检索到的近期公开判例中,绝大多数都援引十部委通知,直接认定各类虚拟货币交易(包括虚拟货币兑换、投资、民间借贷等等)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对于主张权利的原告要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更有甚者(如黑龙江、辽宁、江苏常州等地法院)直接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一面是法院态度的逐步明晰,一面是币圈交易方兴未艾,有些“高人”就指点可以绕开法院,约定仲裁来解决纠纷。相比法院意见,毕竟还是有不少仲裁机构的裁判观点相对灵活,也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法律原则和币圈交易习惯等专业领域内的习惯。比如,早在2017年的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中国首例涉比特币仲裁司法审查案例”((2017)京03民特286号民事裁定(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程序)、(2017)京03民特监8号(异议监督程序))中,火币网(huobi)的用户协议就已经将管辖条款设为仲裁管辖。

仲裁也确实曾给币圈带来过希望,也就是前文提到的被法院裁定撤销的案件。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8年10月将该案件的梗概及仲裁庭意见在其上刊发,随即在币圈掀起讨论狂潮,也有不少法律圈人士纷纷“解读”。“私人间订立的比特币归还契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及合法流转比特币。在法律法规就比特币予以定性前,仲裁庭无法正向认定其为《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可以从反向认定其既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亦不是法定货币的电子化,不产生利息。”

但遗憾的是,2018年的仲裁裁决,在2020年被深圳中院撤销,再到2022年登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也基本意味着司法领域内,无论诉讼还是仲裁,都对虚拟货币交易、兑换的合法性,关上了大门,还上了一把大锁。

非专业诉讼律师可能对指导性案例的威力还不了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这里面“应当参照”四个字,赋予了指导性案例作为全国统一裁判标准的效力,也就意味着不应当出现于指导性案例违背的司法裁判。

199号指导性案例,一锤下去,不光定音,荡起尘埃无数,迷了币圈众人的眼。

04

币圈到底如何维权

2021年的十部委924文件(《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之前,司法领域虽然以虚拟货币交易非法为主流,但还偶尔见到认定虚拟货币具有一定虚拟财产属性或者一定价值的判例,也有判决返还虚拟货币的案例(但不能返还法币)。但在924文件之后,司法领域万马齐喑。而现在,199号指导性案例,似乎让国内的币圈维权陷入彻底的无望之中。

当然,我们还是坚持个人和企业都应该合法合规,不应涉足炒作虚拟货币的交易。无论法律属性,币圈资产事实上是当事人真金白银换来的,如果一旦遇到无论是违约、欺诈,甚至是诈骗、暴雷、跑路等等事件,站在充分维权的角度,我们还是希望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1.事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对方身份和交易内容,设定相应担保措施。

我们接触到的币圈相关交易中,为数不少的没有书面合同,甚至有些连见面都没有,而仅仅是通过微信或者海外的即时通讯软件进行沟通。我们非常理解这是大量互联网时代的日常习惯,但在面临大额交易的时候,传统领域的风险防范措施是能起到作用的,因为你所有的救济手段,都是传统世界的运行规则。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但对于对方的身份认证,是必不可少的。身份证的照片或者复印件,一个能够联系的手机号码,都远远胜过微信号、QQ号或者海外账号,毕竟司法真想保护你的时候,你也得给司法留个机会找到和确认坏人身份。

在传统交易中,金额越大、风险越大,相应的担保措施级别就越高,小到支付宝的交易担保功能,大到住房按揭贷款的抵押,担保的作用不可小视。而在币圈和web3世界中,不能拿信仰当做投资的筹码,你有你的信仰,对方有对方的心眼。事前设置担保措施,永远比事后维权无门好得多,有时候,仅仅是提出担保措施也能帮你甄别对方的交易诚意。

不要嫌老土,不要嫌没有逼格,保护自己的钱,不丢人。

2.事中,时间的朋友没那么好做,落袋为安才是上策,还得留存好所有证据。

如果你是自己投资,那我们难以给出投资建议,但如果是其他形式(比如委托投资或者虚拟货币理财之类的),收益不一定跟时间正相关,但风险肯定是跟时间正相关的。

我们见过几个案件,都是前期盈利,对方说你先别取出来,可以再投下一期,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所有的欺诈手段,在刚开始都伪装成能盈利的样子,而即使刚开始没有恶意,市场的波动也足以让人铤而走险。我们不揣测人心善恶,只是知道市场周期性风险一直存在。作为风险厌恶型的律师,肯定建议落袋为安,早早离场。使你要冒险,那么也请缩短投资周期,分散投资风险。

另外,留存证据,包括沟通记录、打款记录,能文字就少语音,打过电话也再发一遍文字确认。不光是币圈案件,大部分让律师挠头的案件都不是法律问题,而是证据问题。你没证据,也不能光讲故事啊。

3.事后,第一时间找律师,该报警报警、该起诉起诉。

任何时间发现风险,尽快进入止损和挽损模式。在高风险领域,确实适用黑暗森林法则。咨询熟悉web3的律师,立刻采取刑事或者起诉措施,不要心存侥幸。尽管前面说民事领域的司法路线几乎被堵死,刑事途径也难度甚大,但这仍然是几乎唯一的路径。如果对方确实有违法刑法的行为,无论是诈骗、非吸还是其他罪名,虚拟货币并不能成为对方免责的理由,因此刑事途径对对方的威慑力还是存在的。而民事途径,就取决于前面第一点所说的交易模式和第二点所说的证据情况了。

世间武功,唯快不破。

4.所有的投资都是由镰刀、投机者和韭菜构成的,这是颠扑不破的资金守恒。我们真正希望帮助的是web3行业更合规和向上的发展,而不是不断帮韭菜们维权,但这也需要韭菜们不要自己送人头到镰刀底下。投资有风险,请在想明白的情况下,作出与自己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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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alday升堂」,本由北京象星律师事务所/星川律政Astrolegal创始人郑玮(七爷)作为主理人,分享作为创业者/诉讼律师/观察者/法律科技和教育从业者的各种观察和观点。欢迎各位读者在评论区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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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1-26 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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